创新合作机制 化解知产问题
江苏法院与互联网协会联手解纠纷
2012-10-14 10:29:0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记者 娄银生 通讯员 顾 韜
  10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互联网协会、江苏省互联网协会联合发出《关于人民法院委托或者邀请互联网协会组织调解涉互联网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记者注意到,此举将凝聚多方力量,建立和完善解决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的合力机制。

  据了解,江苏法院今年以来审理涉及互联网案件同比增长了50%以上,其中大多数案件属于新技术催生的新兴企业间的纠纷,案件当事人多为同业竞争者,知识产权商业化带来的矛盾日益尖锐。由于法官在此类专业技术背景方面的欠缺,使得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中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为此,江苏高院决定与互联网专业机构“联姻”,邀请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江苏省互联网协会调解互联网涉诉案件纠纷。记者从《意见》中获悉,今后互联网涉诉案件,江苏各级法院可委托或者邀请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江苏省互联网协会进行调解或者协助调解,互联网协会组织也可以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调解。为确保联手顺利衔接,《意见》对于调解机构、调解员的资格及选任程序,调解机构及调解员的权利义务,调解纠纷的范围和程序,调解的效力等均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审查调解协议的效力,依法出具调解协议效力确认决定书或者民事调解书。”

  据江苏高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不仅有一般民事案件调解规律,还有自身的难点,因此创新调解机制,成为知识产权司法保障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既要有利于网络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开发和应用,又要充分考虑网络侵权的特点和维权的困难,努力使互联网协会参与诉讼调解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采访中,江苏省互联网协会副秘书长白学任认为,“联手机制”的建立,将有力提升互联网行业与司法审判的合作水平,有效帮助各地互联网企业知识产权解决经营中的棘手问题。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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